屈新峰:您的案件为何能被挡在法庭之外?不起诉的五大法定套路
在刑事诉讼中,检察机关是否提起公诉,不仅关系到刑事追诉的有效性,更直接牵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、法媒汇负责人屈新峰律师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71条,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严格查明五项法定事实,任何一项未能满足,均不得提起公诉。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,也为律师发挥专业作用创造了空间。

一、犯罪事实与证据必须清楚、确实充分
屈新峰律师强调,检察机关必须查明犯罪的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后果等关键事实,并确保所有证据符合“确实、充分”的标准。具体包括:
每一处定罪量刑的事实均应有证据支撑;
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;
全案证据须排除合理怀疑。
屈新峰律师团队复杂民刑争议部门在实践中发现,部分案件在证据链条上存在断裂或取证程序违法,此时律师若能精准提出质疑,将直接影响公诉的成立。
二、无遗漏罪行与其他共犯
检察机关还需审查是否存在未被追究的罪行或共犯。屈新峰律师指出,实践中部分共同犯罪案件因侦查疏漏而遗漏嫌疑人,这不仅影响司法公正,也可能导致责任认定不公。律师在此环节的深度介入,有助于还原案件全貌。
三、刑事责任排除情形的审查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,如存在情节显著轻微、超过追诉时效、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形,检察机关不应起诉。屈新峰律师提醒当事人,这些法定情形是重要的辩护要点,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不应追责的情形。
四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审查
检察机关需查明被害人是否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,并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。屈新峰律师指出,这一环节虽属民事范畴,但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与结果,需在专业研判中统筹考量。
五、侦查活动合法性为重中之重
屈新峰律师特别强调,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有效性与程序的正当性。若存在刑讯逼供、非法取证或强制措施违法等情形,检察机关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,乃至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其团队在代理复杂民刑案件时,尤其注重对侦查程序的审查,力求从根源维护当事人权益。
法律后果:严把起诉关,保障当事人权益
屈新峰律师进一步指出,如检察机关发现上述任一事实未查清,可要求补充证据、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;若经两次补侦仍证据不足,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一机制不仅是程序正义的体现,也为律师提供了争取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关键空间。
屈新峰律师团队复杂民刑争议部门,始终以专业化、精细化为导向,精于从多维度研判案件,尤其擅长在重大疑难案件中挖掘程序与实体的突破口,确保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。在刑事风险日益复杂的今天,依托专业法律团队厘清公诉要件、筑牢权利防线,已成为当事人实现诉讼目标的重要路径。


客服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