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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实战解析:如何利用“鉴定人出庭”新规,有效捍卫当事人权益

作者:荣丰律师 发布时间:2025-11-25 10:15:11点击:2

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 | 屈新峰 律师

近期,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并健全完善“鉴定人、证人、侦查人员”出庭作证制度,明确指出司法鉴定人员“必须”出庭作证,履行其质证环节的“责任与担当”。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刑事辩护一线的律师,我认为,这一规定绝非纸面文章,而是为我们律师进行有效辩护、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提供了极为重要的“程序利器”。本文旨在结合实务,为当事人及同行剖析如何将此新规应用于实战,将“纸面上的权利”转化为“庭审中的胜势”。

一、 新规的核心突破:从“静默的证据”到“可质询的人”

在以往的诸多案件中,司法鉴定报告往往以“科学证据”的姿态出现,冰冷而权威。律师和当事人面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专业术语晦涩、推理过程跳跃、甚至潜在错误时,常常感到“有劲没处使”,质证难以切入要害。会议也明确指出,因司法鉴定问题导致的冤错案时有发生,根源在于证据收集固定不规范、或鉴定机构人员专业素质不匹配新时代要求。

新规强制鉴定人出庭,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。它将一份静态的报告,转变为一位需要当庭陈述、接受交叉询问的动态证人。这意味着一份鉴定意见能否被法庭采信,不再仅仅取决于其封面公章,更取决于其当庭能否经受住律师专业、犀利的质询。

二、 律师操作指引:三步将“鉴定人出庭”战术落地

对于当事人而言,了解律师将如何运用此权利至关重要,这能增强其对案件的信心并做好配合工作。

第一步:庭前“精准狙击”——审查与申请环节

  1. 实质性审查,而非形式审查:收到鉴定报告后,律师的工作不再仅限于查看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。我们将深入审查:

    • 检材问题:会议指出的“收集固定证据‘标的物’‘资料’不符合法律法规、不完整不充分”是重中之重。我们将审查检材来源、提取、保存、送检链条是否完整、合法,是否存在污染、调换的可能。

    • 方法与标准: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现行有效?方法是否适用于本案检材?对于“人工智能时代”的新技术,其原理和可靠性是否得到行业公认?

    • 逻辑与因果:分析论证过程是否严谨?得出的意见是否具有排他性?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?

  2. 撰写《鉴定人出庭申请书》:一旦发现上述任何疑点,我们应立即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。申请书中必须具体化、理由化,清晰阐述质疑该鉴定意见的理由(如检材链断裂、方法过时、结论不唯一等),并附上相关线索或初步证据,说服法官认为确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。

第二步:庭中“正面交锋”——质证环节的攻防策略

当鉴定人站上证人席,真正的较量开始。律师的质证将围绕以下几个核心展开,这也是当事人可以直观感受辩护力度的环节:

  1. 挑战资格与中立性:针对“专业素质较差”的机构或个人,询问其教育背景、从业经验、是否接受过必要的新技术培训,以及与委托方是否存在不当往来等。

  2. 攻击检材与程序:这是质证的“命门”。重点询问检材提取、保存、送检的每一个环节,程序上的任何瑕疵都可能成为动摇鉴定意见基础的有力武器。

  3. 质疑方法与结论:要求鉴定人用通俗语言解释其鉴定原理、仪器设备的局限性、以及为何选择此方法。对于结论模糊或存在多种解释的,要步步紧逼,要求其明确回答,并揭示其结论的不确定性。

  4. 引入“专家辅助人”:这是新规下我们可用的“王炸”组合拳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我们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(即专家辅助人)出庭,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质疑。当面对物证、法医、电子数据等高度专业领域时,由另一位专家对鉴定人进行“同行质询”,能极大提升质证效果,帮助法官理解专业争议焦点。

第三步:庭后“巩固战果”——发表质证意见与辩护观点

质证结束后,律师应即席或是在最终辩护阶段,对质证过程进行系统总结。明确指出鉴定意见在经过当庭质询后,其科学性、可靠性和关联性已被严重削弱,已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,从而坚决请求法庭不予采信。

三、 给当事人的关键提示

  1. 信任并配合您的律师:如果您对鉴定报告有疑虑,请务必第一时间、毫无保留地与律师沟通。您提供的案件细节和观察,可能成为律师发现鉴定破绽的关键线索。

  2. 理解“程序正义”的价值:有时,通过激烈质证迫使一份关键鉴定意见不被采信,其意义远大于就事实本身进行辩论。这可能导致指控证据链断裂,从而实现无罪、罪轻或改变案件定性的最佳效果。

  3. 保持信心,理性看待:鉴定人出庭质证过程可能非常激烈,但这正是法律赋予我们捍卫权利的正常程序。请相信您的律师正在法律框架内,为您进行最专业的抗争。

结语

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所带来的这一变革,本质上是将刑事审判推向更精细化、更实质化的层面。对于律师而言,它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;对于当事人而言,它提供了更坚实的程序保障。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,我们坚信,充分运用好“鉴定人出庭”这一程序利器,能够有效去伪存真,将司法鉴定真正拉回到“客观要求”和“法律准则”的轨道上来,最终为每一位当事人筑牢公平正义的防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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